| 昆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审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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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9-06-20 11:49 文章来源:东川区商贸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一、审核项目
昆明市主城规划区(含呈贡新城规划区、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)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的行政许可审核。
二、审核依据
(一)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(2008)第525号)第二条、第六条;
(二)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)第八条;
(三)《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2006年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)第三条、第十二条。
三、审核部门
昆明市商务局。
四、审核程序
(一)申请人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――经审查材料不齐全,一次性告知应备齐的申请材料。
(二)申请人持申请书及材料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――经审查材料齐全,开具受理通知书――昆明市商务局对申请人的可行性报告、建设地点进行勘验审查――根据勘验审查情况进行审评,符合条件的,经集体讨论,综合审核后提出许可意见并上报市人民政府。
(三)经勘验审核,不符合设立条件的,不予许可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。
五、审核前置条件
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
1、申请报告和身份证明;
2、国土部门意见;
3、规划部门意见;
4、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;
5、动物防疫部门的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;
6、生猪屠宰厂(场)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(报告中应含有:屠宰厂的设计方案、工艺流程及地形图、总平面图、设备布局平面图等,企业的总体布局、环境卫生、建筑和设施要求应符合国家《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》[GB50317-2000])。
六、审核收费
无
七、审核时限
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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